本報訊 記者徐偉 受邀飲酒作樂,不料酒後發狂將朋友殺死。近日,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,被告人甘正平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  經查明,被告人甘正平與黃某和被害人韓某系朋友。黃某在重慶江津區經營一家酒廠,2014年4月16日10時許,黃某邀請甘正平前往酒廠門市喝酒。二人喝至11時許,甘正平又購買排骨、滷菜、蘋果等與來到門市內的韓某繼續大量飲酒。期間,韓某和甘正平不斷爭搶滷菜下酒併發生口角。
  當天14時許,韓某爭搶食物實用,甘正平不滿,遂從隨身攜帶的挎包內取出菜刀朝韓某頭部、頸部等連砍數刀後致其受傷倒地,隨後逃離現場。韓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。經當地公安局檢驗,韓某系急性失血性死亡。
  2014年4月28日,甘正平在四川省自貢市被抓獲歸案。
  被告人甘正平辯稱因酒後失控喪失理智,又因瑣事引發,請求從輕處罰。
  經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鑒定,甘正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。
  重慶五中院認為,被告人甘正平與韓某一起喝酒後因瑣事發生糾紛,持刀砍擊韓某至其死亡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。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。鑒於本案因糾紛引發,案發後被告人有過自首的意願,有一定的悔罪態度,且認罪態度好,故可對其判處死刑,不立即執行。遂作出前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酒後發狂殺酒友 觸犯刑法判死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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